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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荣达诉被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荣达诉被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4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荣达退还货款2780元并赔偿8340元。同时原告林荣达将“富氢水杯”10个退还给被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若不能退还,则按购买价(即每个278元)折抵被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应退货款;二、驳回原告林荣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